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三条划定了对抗组织审查,应予处分的五种情形: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;阻止他人揭发检举、提供证据质料;容隐同案人员;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,掩盖事实;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。
党章将“对党忠诚老实”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,将“对党忠诚”写入入党誓词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划定,“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、灼烁磊落,说老实话、办老实事、做老实人,如实向党反应和报告情况”。
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,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,应该认真反省检讨,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,协助查清违纪事实,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,这既是党员义务,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。
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,仍有部分违纪党员、干部执迷不悟、自作智慧,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,妄图逃脱纪律惩戒。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,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隐藏;有的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,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收受礼品礼金问题,或者伪造借据收条、制造借款还款假象,补签有关协议、制造投资假象等。这些党员、干部对抗组织审查,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,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,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,宽大党员、干部务必引以为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