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,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,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、坚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,其实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,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。
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: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;不落实组织决定;不按划定说明和报告;搞非组织运动;违规选任干部;违规谋取人事利益;侵犯党员权利;违规生长党员;违反出国(境)治理划定等。
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章“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”共17条,增写2条,修改7条。新增第八十条,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,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,抵达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水平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;新增第八十五条,明确划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,保存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解、以组织调解取代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来由置行为的,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。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呼中弄虚作假、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划定,增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气氛,为推动立异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包管;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(境)但保存凌驾批准规模的行为作来由分划定;等等。